中国运筹学会排序分会工作条例
(2005年8月23日排序分会第六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中文名称是中国运筹学会排序分会,英文译名是Scheduling Society of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是ORSC-SS。
第二条 本分会是全国排序学科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公益性、非营利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运筹学会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接受中国运筹学会的直接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相关法律责任由中国运筹学会承担。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运筹学和排序学科的专业人士,按照中国运筹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与登记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活动。本分会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排序学科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的需要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依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和《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条例,经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主要从事排序学科及相关学科活动,其业务范围:
1.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交流有关排序学科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
2. 举办各种讲座和学习班,提高与普及有关排序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以及介绍排序学科在应用方面的新发展;
3. 发挥分会的咨询作用,组织与开展为政府部门、企业公司、经济实体的技术服务,促进我国四化的发展;
4. 组织与开展排序学科的国际性学术交流;
5. 支持大专院校开设有关排序学科的课程,协助提高排序学科的教学水平;
6. 组织与开展有关排序学科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
7. 有关排序学科领域的应用软件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
8. 支持和协助出版部门组织有关排序学科书籍的出版。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中国运筹学会中从事排序学科工作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可以成为本分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因此,要成为本分会的会员只要申请成为中国运筹学会会员即可。
第七条 分会会员的权利有
1. 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分会活动消息;
2. 获得分会内部发放的学术交流刊物和资料;
3. 对本分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4. 可申请担任分会委员;
5. 可申请退出本分会。
第八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义务:积极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推动本分会工作的开展。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向本分会反映情况,向本分会刊物提供论文和资料,积极推动我国排序学科的科研、教学和应用工作的发展。
第九条 本分会只对分会委员所在的团体会员四年一次性收取会费400元,对个人会员和其它团体会员不收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排序分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代表会议。分会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选举和罢免分会委员;审议分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分会的工作任务;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分会代表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分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部门的团体会员组织推选。分会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本分会换届和中国运筹学会理事会换届基本同步,并且在中国运筹学会每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月前完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排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运筹学会审查、批准和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要培养新生力量,注意选举优秀的排序学科工作者、管理人员及热心分会工作的人进排序分会委员会。排序分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积极为分会工作贡献力量。本分会实行分会委员所在单位收取团体会费制度。在分会代表会议选举出新的排序分会委员会后,每位委员四年一次性交纳团体会费400元。如果在一个单位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的排序分会委员,仍然只需四年一次性交纳团体会费400元。对于不请假和不参加分会代表会议的委员候选人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候选人资格。经过排序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中国运筹学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增补分会委员。
第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是分会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分会代表会议负责。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分会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分会代表会议的决议;聘请和罢免分会顾问和资深委员;选举和罢免排序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筹备召开分会代表会议;向分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顾问和资深委员。对于已经退休,或者在四年一届的任期内即将退休的分会委员,只要本人提出,可以聘请为排序分会资深委员。本分会将聘请德高望重、身体健康、坚持工作的分会委员或者资深委员担任分会的顾问。顾问和资深委员除了可以免交委员的团体会员会费和可以不出席排序分会委员会的会议外,具有与委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排序分会委员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排序分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排序分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排序分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由其代行表决权,但不能连续两次委托他人参加。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决定、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第十九条 分会设立排序分会常务委员会,由排序分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在排序分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有关职权,对排序分会委员会负责。排序分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分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排序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在同一职位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排序分会委员会、排序分会常务委员会;检查分会代表会议、排序分会委员会、排序分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分会委员所在的团体会员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业务部门拨款或者资助;利息;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不设独立的账户,由其挂靠单位与中国运筹学会签订协议,交由其挂靠单位代管。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排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分会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分会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运筹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排序分会委员会或者排序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分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运筹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运筹学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中国运筹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运筹学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5年8月23日排序分会第六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